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yU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yU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yU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的行为,应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44号)进行处理。yU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复。yU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yU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yU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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