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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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1号)

作者: 时间:2026-02-28 09:44:04

  江苏省卫生厅:fY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厅《关于对抗抑菌制剂类卫生用品中检出抗生素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苏卫监督〔2008〕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fY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消毒产品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等生产消毒产品的,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符合其规定。fY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复。fY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fY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fY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fY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 2009年1月19日印发fYz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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