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Je4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医发〔2004〕380号Je4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卫生厅:Je4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厅《关于对眼睛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卫医秘〔2004〕47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Je4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利用药物和穴位按摩治疗近视、弱视等眼部疾病属于诊疗活动范畴。Je4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Je4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复。Je4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Je4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一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9号)
武汉卫生热线12320
微信服务号
微信订阅号
视频号
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