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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09:06:47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医疗机构适用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26-02-28 09:06:12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延伸点问题的请示》(粤卫〔2001〕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其设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2026-02-28 09:05:41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5〕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专科医院,其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关要求;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配备和规章制度应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能够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床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及
2026-02-28 09:05:09
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的行为,应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44号)进行处理。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
2026-02-28 09:04:32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卫医〔2005〕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布局、种类、规模和数量。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点,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
2026-02-28 09:03:59
卫生部:关于张安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张安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张安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卫文〔2006〕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对研究生从事医疗活动问题已作出规定,即:“在教学医院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以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2026-02-28 09:03:08
内蒙古:关于中蒙医(骨科副主任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开展骨科手术事宜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中蒙医(骨科副主任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开展骨科手术事宜的批复 通辽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通辽市医院关于中蒙医(骨科副主任医师)执业医师类别是否可以开展骨科手术的行政批复申请事项的请示》(通卫计字〔2018〕5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蒙医中医从业人员,在执业范围内可以运用相关的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医疗活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3〕55号)规定:
2026-02-28 09:02:29
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手续的请示》(川卫函〔2011〕3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学员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范化培训)期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注册批准机关为负责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为其进行执业注册时,不要求其提交聘用证明,不填写《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和&
2026-02-28 09:01:44
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
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的请示》(闽卫医〔2009〕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6-02-28 09:01:06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取得助产士(师)资格人员不能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取得助产士(师)资格人员不能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批复 南通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将基层医院助产士认定为执业医师的紧急请示》收悉。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6月28日,卫生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第二条规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已取
2026-02-28 09:00:30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2026-02-28 08:59:47
卫生部: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心血管内科执业医师能否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的请示》(湘卫报〔2008〕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执业范围为内科并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可以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6-02-28 08:59:12
卫生部: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心血管内科执业医师能否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的请示》(湘卫报〔2008〕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执业范围为内科并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可以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6-02-28 08:58:38
卫生部:关于心内科医师从事超声心动图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心内科医师从事超声心动图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四川省卫生厅: 你们《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B超诊断报告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9〕144号)和《关于部分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请示》(川卫〔2009〕11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心内科执业医师,可以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操作,并出具诊断报告: 一、在设有超声心动图检查室的心内科中执业; 二、注册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并从事心血管疾病诊疗工作。 此复。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2026-02-28 08:57:52
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非法行医。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
2026-02-28 08:57:20
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请示》(卫监秘〔2006〕4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属于本医疗机构在册人员,或者与本医疗机构之间未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应认定为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26-02-28 08:56:38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跨行政区域行医定性和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5〕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
2026-02-28 08:55:55
河南省中医药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郑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西医人员从事针灸治疗定性问题的请示》(郑卫〔2010〕233号)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确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2026-02-28 08:54:56
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妇幼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因此,妇幼保健机构内的乳腺保健科应主要开展群体预防、保健服务,适度开展临床医疗工作。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
2026-02-28 08:53:57
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未获准开展麻醉科诊疗科目大量施行全身麻醉手术是否违法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9]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此复。 卫生部 2009年9月18日
2026-02-28 08:52:27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
2026-02-28 08:52:01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函〔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2026-02-28 08:51:21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
2026-02-28 08:49:31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
2026-02-28 08:48:11
卫生部: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国家正规毕业生见习期间发生医疗纠纷是否为非法行医的请示》(冀卫医字〔200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此复。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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